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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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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
都市計畫樁位,因第十一條規定情事而重行公告者及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補建樁位公告後,測定機關應將更正或補建後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
第 11 條
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定機關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實地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更正後之樁位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複測。
第 31 條
都市計畫樁有不足或漏釘情形,由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定補建,並與其相關樁位聯測後,辦理樁位公告。原設樁位毀損或滅失,必要時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會同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參照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有關機關會同檢測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