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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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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45 條
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
三、勞動調解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為旁聽之人姓名,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隔離方式行勞動調解。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25 條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