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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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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44 條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53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