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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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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第 43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45 條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