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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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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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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第 43 條
法律專業人員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30 條
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