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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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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