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4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罰金罰鍰以新台幣為單位。
1.
裁判字號:
43 年台非字第 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於依該條例所科處之罰金、罰鍰 ,既設有特別規定,以新臺幣為單位,是凡違反該條例而科處罰金者,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以新臺幣為科罰標準。被告因違反菸酒專賣 案件,原處刑命令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判處罰金銀元壹千元,其適 用法律,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