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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其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免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經管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其保稅貨品屬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
本條保稅貨品之進出區紀錄之管理,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EN
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及海關隨時查核之用。
園區事業進口之非保稅原料、物料,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物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計算。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資料,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園區事業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備置帳冊,供管理局及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