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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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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 4 條
經前條登錄系統交換配對符合者,專責機構應通知醫院。
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將配對符合之文件、資料、醫學評估報告及影像報告檔案,送交專責機構,並由專責機構分別提供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以下簡稱施術醫院),經該施術醫院評估配對符合者,提該醫院醫倫會進行第二次配對審查。
醫倫會應就前項文件、資料,依醫倫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之。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
第 6 條
醫倫會除審查前條各款事項外,並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待移植者為捐贈者之配偶,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二、待移植者如為同意捐贈之決定者,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
三、有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
四、對捐贈者之心理評估,有無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與。
五、對捐贈者之醫學評估,除移植醫師外,有無未參與移植醫師之評估。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
第 3 條
活腎交換移植手術經醫倫會審查通過者,醫院應將審查通過之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傳輸至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專責機構(以下簡稱專責機構)建置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進行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