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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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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致權益受侵害之案件,得輔導有意提出訴訟之油症患者進行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3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