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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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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第 4 條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庫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發證地點及領補換類別核對該國民身分證。
二、大陸及港澳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料庫以入出境許可證號查詢入出境狀態及證件有效期限。
三、非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料庫以護照號碼及國籍代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查詢入出境狀態及證件有效期限。
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依其代表人屬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各依該款查詢。
電信事業經前項查詢核對,發現用戶之身分證明不符、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應拒絕受理申辦。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 條
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指定資料庫)指下列資料庫:
一、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設置於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二、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警政署之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
三、移民署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移民署雲端查詢服務之資料庫。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辦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指定資料庫之介接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關係企業或合作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助提供本辦法指定資料庫之查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