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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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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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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
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
四、接管人。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時日。
七、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
第 34 條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書面通知,應副知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
前項所稱融資提供人,係指提供資金與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交通建設之人。所稱保證人,係指民間機構不履行所約定條件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人。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以國內外金融機構、公司或團體經民間機構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