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表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表、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表、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七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表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