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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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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EN
第 4 條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
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
EN
第 2 條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各款水質項目,其中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容許範圍,其餘水質項目為最大容許量: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六‧○~八‧五。
二、濁度:五 NTU。
三、總有機碳:十毫克/公升。
四、氨氮(以氮計):十毫克/公升。
再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四毫克/公升;自由餘氯○.一毫克/公升。
二、大腸桿菌群(濾膜法)最大容許量:二百 CFU/一○○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