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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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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第 4 條
第二條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
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