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其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
二、設計人之姓名、營業所在地、執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築堤填海造地位置及計畫開發範圍。
四、築堤填海造地填築面積、計畫填築高程、平均坡度及坡向、填方數量及其來源、棄方數量及其拋棄地點。
五、預定施工期間。
六、工程費用。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
一、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二、工程施工計畫書。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產業園區開發需要,規劃分期分區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