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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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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機構,指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
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為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