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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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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