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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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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者。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8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9 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