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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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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4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16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第 17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