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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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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4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監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