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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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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符合前條第二項公告得投資之職業運動事業,並擬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先擬具投資計畫,就下列各項加以評估:
一、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目的。
二、所營事業。
三、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
四、投資效益(包括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分析。
五、風險分析。
六、分年進度。
七、經營管理分析。
各級政府所提前項投資計畫,應於其預算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同意後,送本部備查。
公營事業所提投資計畫及其預算,應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並於該計畫所需預算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同意後,送本部備查。
廢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
第 3 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職業運動事業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前項投資職業運動事業範圍、投資計畫備查期限、申請獎勵期限、獎勵項目、內容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每四年公告之;必要時,本部得專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