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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以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取得股票並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生技醫藥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文件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股票緩課原因消滅或轉讓時之所得計算方式,適用前二條規定,並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件載明每股認購價格。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 EN
生技醫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前條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
依前項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
生技醫藥公司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第一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認股權憑證,不得買賣或贈與;因繼承取得者,亦同。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其認購取得股票之所得稅課徵,及生技醫藥公司應送請主管機關認定與備查之事項,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七項及第八項辦法之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取得股票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要件、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新發行股票,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經生技醫藥公司依規定送請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者,該生技醫藥公司應自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起至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於辦理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高階專業人員認定函影本或技術投資人技術入股認定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
三、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股票相關文件或技術投資人當次認股之技術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屬技術入股者,並應載明技術作價總額。
四、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
前項所稱所得課稅年度,指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之實際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年度。
第一項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累計達二年或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股票且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辦理符合該規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該規定之備查函影本。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所得稅時,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者,以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技術投資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其成本及費用按其收益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第一項股票帳簿劃撥至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課稅時點。
生技醫藥公司應將前五項課稅規定,於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及股票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