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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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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EN
第 4 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3 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