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專案核定之國軍管理使用不動產或財政部同意與國防部以地易地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土地作價撥充數。
二、前款不動產之處分、收益或有償撥用得款。
三、經專案核定國軍管理使用土地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遷移地點整地等相關收入。
四、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或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
五、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 10 條
改建基金得運用國有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供作眷村改建資金週轉之用,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
主管機關對前項得款,應編列特別預算,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
第一項得款未能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時,得以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以收支併列之方式,循預算程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