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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法人或團體,應經政府立案,其進用員工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代表人為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或其理監事或董監事為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包括以不定期或六個月以上定期僱傭契約,及因業務、專業或技術需要以一年以上之有償委任契約進用者。
第一項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法人或團體投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代表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及退伍證明或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中具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身分者之退伍證明。
二、員工名冊(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中具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身分者之退伍證明。
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進用契約。
採購單位應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查前項投標文件,必要時,得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助。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EN
涉及營區安全、武器裝備研製維修、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之勞務採購,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公告明訂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前項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