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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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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本獎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頒給本獎章之情形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
第 3 條
凡海內外人士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致力愛國工作、僑社團結、僑社福利或僑民權益,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二、對僑民教育推展,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三、對擴展僑商經濟事業及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四、對維護國人權益、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推動公眾外交、國際人道援助、協助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等事務,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五、其他對於增進國家、僑務工作利益及提升國家、僑胞形象,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足資表揚。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