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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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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4 條
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
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
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
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
海岸巡防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二項以外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