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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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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4 條
聯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前條之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擬定及變更,其範圍未逾越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者,得不舉行聯合審議。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由有關鄉(鎮、市)公所會同擬定者,應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聯合審議,並以占全面積較大之鄉(鎮、市)公所召集之;由縣政府擬定者,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