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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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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4 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政府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每年度第一部儀器得減徵百分之三十,第二部儀器起,得減徵百分之十五。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得免徵規費。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一。
二、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二。
三、軟體授權使用如附表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