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6: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N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