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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採訪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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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採訪規則
第 4 條
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
立法院採訪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第 3 條
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