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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出版法
第 39 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
一 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
二 出版品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
時返還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