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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本條例之罰鍰及沒入物變價,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分配獎金。但依本
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處罰之案件無獎金分配者,得由專賣機關呈
經主管上級機關核准在其營業預算項下查緝費用內支給獎金。
1.
裁判字號:
廢
43 年判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行政官署因取締違禁私煙酒使其易於查獲起見,對於舉發人所訂分配獎金 辦法,雖係基於行政權之作用,但查獲違禁物後,舉發人向行政官署請求 給獎時,即發生私法上之權義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