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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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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書面同意,得以紙本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並應載明應用目的及資料使用範圍。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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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
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