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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第 38 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鍰:
一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寄送出版品,經催告無效者
,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 不為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記載,或記載不實者,處三百元
以下罰鍰。
三 不為第十五條之更正,或已更正而與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
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之內容不符,經當事人向該主管官署檢舉,並
查明屬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2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新聞紙登載事項,涉及之人認為影響其信譽者,固得依出版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要求登載其辯駁書。但辯駁書應就新聞紙登載內容足以影響其信譽之 事實加以辯駁,如為不屬此種性質之其他文書,自不能視同辯駁書,而可 拒絕其登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