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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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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第 38 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處分時,應衡量違反之情節有無妨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其處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43 條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