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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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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EN
第 38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27 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