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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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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EN
第 38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服務對象,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約。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46 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財務收支處理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未納入應記載事項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