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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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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遣給與,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第 32 條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一次給付。
資遣公務人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資遣給與;暫不請領期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
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且尚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遺族;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
第 24 條
公務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