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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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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3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三、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四、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五、未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EN
第 33 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或證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