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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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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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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第 37 條
生產事業之研究發展,除本條例規定之稅捐減免外,其有關研究發展之輔
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81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