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第 36 條
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56 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