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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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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第 36 條
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
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