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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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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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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第 36 條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
予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權
利金,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81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