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1 09: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運輸事故調查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第 35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15 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構)及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民眾發現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不得擅自移動。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