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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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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指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統計之統計結果表、報告、書刊、分析及其原始資料等。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4 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第 19 條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
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