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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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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一、檢測機構: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結果,
連續三次不合格。
(三)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不符規定。
(四)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業務之命令。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每年度依各環境保護法規分別累計達
三次。
二、查驗機構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7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內容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