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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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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7 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