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3 10: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1 條
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